莆城教督〔2021〕6号
各教育集团、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附设幼儿园、幼教点):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教督〔2018〕1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有关通知要求,按照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关于《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区级督导评估:2021年4月上旬开始(具体督导评估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市级督导复核:2021年5月上旬抽查复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估对象
灵川镇辖区内所有幼儿园(含基层小学附属园、民办)。
三、评估内容
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5个方面(详见附件1)。
四、评估方式
听取汇报、实地核查。
五、评估流程
1.各幼儿园根据附件《城厢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
2.实地核查。各幼儿园提供《城厢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自评得分情况,督导人员进行逐项核查,对存在问题现场告知并提出整改时限。
3.督导评估人员填写《城厢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得分情况。
4.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并撰写督导报告,并报区政府及市教育督导室。
六、督导评估结果认定
本督导评估总分100分,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5分-100分)”、“良好(85分-94分)”、“合格(75分-84分)”、“不合格(74分以下)”四个等次。
七、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1.督导评估报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幼儿园年检、示范园评选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要求
1.为确保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受督导评估的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城厢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并于2021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2.督导工作过程中,严格工作纪律,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附件:1、城厢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试行)
2、受评幼儿园问题清单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