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凤冠纯净水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肖培梅 电话:1360753****
地址: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白洋村下白洋122号
莆田市城厢区凤冠纯净水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8月开始,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白洋村下白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白洋村下白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2023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送达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采取补救措施:补缴2021年8月至2023年10月9日水资源费3195元(取水量6390m³×工业地下水收费标准0.50元/m³=3195元);
2.处二万元罚款。
水资源费缴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分行;账户名称:莆田市城厢区水政水资源站;帐号:(35001632433050000694)。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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