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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规定

来源:区政府 时间:2025-02-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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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称“信息公开办”)负责接收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秘书科、值班室等其他内设科室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信息公开办。

  (二)接收渠道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说明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可以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信息公开办,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提交申请。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城厢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信息公开办应及时查收,并做好登记。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邮寄给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申请的,由秘书科负责接收,并与信息公开办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信息公开办的信件,应及时通知信息公开办取件,并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信息公开办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内容。信息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等。

  (二)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内。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办理

  1.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信息公开办提出拟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2.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信息公开办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信息公开办,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区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信息公开办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起3个工作日内将经分管领导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信息公开办。

  3.会商办理。在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办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根据要求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审核

  1.信息公开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如对区政府相关部门、镇(街道)提出的拟答复意见有修改意见,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2.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必要情况下应邀请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或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核。

  七、答复

  信息公开办起草答复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要求审核拟定,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答复申请人。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八、送达

  (一)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信息公开办应及时存档并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

  (一)存档内容。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

  (三)存档统计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做好数据分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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