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点题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全面摸排、依法查处等有效举措,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点题整治专项行动,有效地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城厢区李某某快餐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案
2022年4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无防鼠、防虫设施及成品未加盖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11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营场所垃圾未加盖,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完善的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过。
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防鼠、防虫设施及成品未加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行政处罚。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莆田市城厢区乐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起,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这才是孩子们充实暑假的正确姿势,你get到了吗?”、“谢谢老师,他其实很爱美术这块,最近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等内容;“乱花迷眼,良莠难辨:国家文旅部的艺术考级证书最权威!”及有培训学员取得证书的图片内容等含有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每篇软文800元,合计32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属于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发布含有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