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84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城厢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局陈雄鹰,联系电话:1359****552;区财政局陈倩倩,联系电话:1385****008)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0日
城厢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镇(街)调查上报2022年应补面积,收集补充农户帐户和身份证信息,收齐农户社保卡资料并通知开户,防止出现信息不符等原因造成发放不到位情况,户主离世和分户的要到镇(街)农服中心更新新户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是最新土地确权中确权耕地面积。
(三)补贴标准。1.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可以从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中切块对种粮大户(30亩以上)叠加补助30元/亩以上,叠加补助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叠加补贴金额为50元/亩。2021年经镇(街)核实上报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种粮大户面积共计1314.692亩,即切块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的65734.6元,用于补助2021年的种粮大户。2.全区补贴标准(元/亩)=(2022年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往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021年种粮大户叠加补助)/2022年全区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
(四)不补范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也不纳入补贴范围(附件1)。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上报区级”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全区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对照不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附件1)的要求,以确权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向村(居)委会登记补贴,如果确权耕地面积为村集体小组面积,以该确权耕地面积内各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补贴对象向村(居)委会登记补贴,村(居)委会要逐户登记、核实每户(补贴对象)的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等信息(附件2),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对,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上报镇(街)。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村级登记工作要求于2022年3月11日前完成。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居)委会汇总上报的农户及其补贴耕地面积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并在镇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核对无误后,经镇(街)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将数据进行汇总(附件3),汇总结果(附件2、3电子档案,附件3纸质盖公章材料)于2022年4月8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技站)。
(三)区级测算。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上报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切块种粮大户后),会同区财政局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区级测算于2022年4月30日前结束。
(四)资金拨付。根据上级的规定流程,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2022年5月开始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到户。
(五)材料立档。村级到户补贴面积明细表(即附件2)及公示材料为一式两份,分别由村级、镇(街)保管。各镇(街)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由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保管;各单位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单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各镇(街)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及时发放补贴,并按要求做好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农业局提供的补贴发放相关数据、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落实、补贴资金监管、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各镇(街)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登记,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各村(居)农户信息及其补贴耕地面积等数据。
(二)抓好宣传培训。区、镇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公开已经制定的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增加政策透明度,使农民群众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清楚的了解,接受社会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镇(街)有关人员,镇(街)要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镇(街)、村(居)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资料齐全完整。
(三)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补贴的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
(四)序时推进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快补贴发放进度,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户(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在线监管录入任务。
附件:1.不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2.2022年城厢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明细表
3.2022年城厢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附件1
不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抛荒地。耕地抛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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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2年城厢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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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村(盖章) |
日期:2022年 月 日 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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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组别 |
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农商行一卡(折)通账号 |
最新土地确权面积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
不予补贴面积(选填)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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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签字):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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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叁份,村委会用于公示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上报镇(街道)存档一份; 2.最新土地确权面积:未确权的不用填写; 3.不予补贴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也不纳入补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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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2年城厢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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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
日期: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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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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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村别 |
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户数 |
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面积 |
不予补贴面积 (选填) |
不予补贴面积户数 (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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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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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叁份,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存档一份,镇街公示、存档各一份; 2.不予补贴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抛荒1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也不纳入补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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