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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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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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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14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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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2、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3、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需达到健康标准,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4、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5、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经宰前和宰后检疫,无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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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2、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3、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需达到健康标准,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4、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5、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经宰前和宰后检疫,无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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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出具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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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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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本项目为即办件,因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特殊性,无法按审批的一般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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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按照闽价[1998]60号、[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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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按照闽价[1998]60号、[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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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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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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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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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2686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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