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民合作社等特色现代化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3)号文件,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文件。
2.补助对象:区级及以上优质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
3.补助内容:
(1)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质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等。
(2)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区级及以上联合社示范社(优质社)。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
4.补助标准: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质强能整区推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补助方式,省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市级、区级示范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区级及以上联合社(优质社)、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
5.申报程序:按照“自主申报、镇(街道)审核、区级复核、项目实施、专家验收、资金拨付”的流程进行。
咨询电话:0594-2282271(单位公开电话)
监督电话:0594-2686709(单位公开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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