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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政策公开

来源: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9-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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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莆农综〔2021〕186号)。

  2.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

  3.补助类型与标准: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4.补助面积与标准:

  (1)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2)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省级补助70%,市级财政9%,县财政补助21%。

  5.申报流程:实施主体根据需要,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立项申请,主要为大棚建设地点、面积、类型,区农业农村局转报省农业农村厅申请项目库储备;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以省级预拨资金为上限,实施项目审核和立项备案;主体当年度完成项目建设,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研究、公示、拨付补助资金。

  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流程图

主体申请立项

省级预拨资金

项目实施建设

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予以资金拨付

  咨询电话:0594-2686709(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0594-2686709(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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