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稳定粮油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5〕2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晚稻和马铃薯叠加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莆农综〔2024〕60号)
2.补助对象:在本市各县(区、管委会)范围内规模种植粮食作物达20亩(含)以上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有效的农业合作社(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全市山坡地(不含平原灌溉条件较好的水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旱稻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再生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以上各项补贴,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同时,对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含)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每亩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300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以上大豆、玉米只限补助成熟后收获籽粒的大豆、玉米,收鲜荚的毛豆和收鲜棒的甜玉米、糯玉米、水果玉米因种植效益较高不列入补助范围。旱稻只限补助应用耐旱品种且使用节水灌溉设施的旱稻,早季采取水田漫灌栽培的旱稻不列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全市山坡地(不含平原灌溉条件较好的水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旱稻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再生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以上各项补贴,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同时,对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含)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每亩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300元。市级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5.申报程序:按照“自主申报、乡村核实、县级验收、资金下达”的流程。
咨询电话:0594-2686709(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0594-2228891(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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