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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城厢区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厢区民政局
2017年8月15日
城厢区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莆田市城厢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莆城审改办[2015]46号)和《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民〔2016〕5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运用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民政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事项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清单发布后,各相关科室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事项外实施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通报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二)依法确定随机抽查主体
1.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名录库。市场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市场名录库首批名单由局机关业务科室提供,局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市场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底、12月底,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名录库进行修订。
2.确定随机抽查的执法主体。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实时更新,局办公室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1.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2.合法、合理开展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认真填写检查登记表。
3.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程序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确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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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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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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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区级非公募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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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区级非公募性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2、对区级非公募性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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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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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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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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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区级非公募基金会(截至2016年5月,未成立区级非公募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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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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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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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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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待有登记区级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动态管理,开展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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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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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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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区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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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对区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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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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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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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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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区级社会团体(49个,截至2017年7月),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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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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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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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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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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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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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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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区级民办非企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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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对区级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2、实施年度检查; 3、名称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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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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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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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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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 比例 |
区级民办非企业(60个,截至2017年7月),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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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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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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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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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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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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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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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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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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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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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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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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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区级养老机构(截至2017年7月,未成立区级养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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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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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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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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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待有登记区级养老院,进行动态管理,开展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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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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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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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楼(堂)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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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抽查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楼(堂)是否对本村民以外人员提供墓穴 2.抽查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楼(堂)是否擅自改变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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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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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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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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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楼(堂)(7个,截至2017年7月),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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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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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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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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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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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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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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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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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慈善组织终止时,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不履行职责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 4、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5、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公示、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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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慈善法》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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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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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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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区慈善组织(截至2017年7月,未成立区慈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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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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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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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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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待有登记区慈善组织,进行动态管理,开展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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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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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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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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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检查救灾款分配及使用情况; 2、检查救灾物资分配及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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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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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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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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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截至今年8月份,未下拨救灾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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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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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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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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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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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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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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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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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1、检查救灾捐赠款使用及分配情况; 2、检查救灾捐赠物资使用及分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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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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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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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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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及比例 |
截至今年8月份,无捐赠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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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频次 |
每年2次,每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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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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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
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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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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