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印发建立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1-09 10:20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印发建立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局各相关科室:

     根据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文广局《印发建立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2016〕75号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建立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

                            2016年6月3日  

 

城厢区文体广电出版局建立文化市场

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文广局《印发建立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2016〕75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我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标准

组织开展全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工作要以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文广局《印发建立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2016〕75号精神为依据,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建立符合文化市场特点的日常巡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主要任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建立“两库一表格、两单一平台”(即: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摇号”记录单和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落实好随机抽查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做好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置工作。 

    (一)抽查准备阶段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办公室对照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内容、方式及要求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执法大队可对照《城厢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结合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本部门或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和文化经营单位自查。要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清单的编制并上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抽查事项清单以外的,如:日常工作检查、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从事文化广电出版业务的市场主体及其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项目治等工作。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监管、谁建库”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加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各个事项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库工作。

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库应涵盖经审批的本行业所有市场主体。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认真填报《城厢区系统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附件2)相关信息,并按照市场类别划分。

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文化广电出版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城厢区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3),确保所在单位符合执法检查条件的人员不遗漏。

    请部门要高度重视上述两库材料报送工作,确保2016年6月15日前,将上述两库材料报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汇总,以便及时将两库信息反馈各级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建立名录库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季度将所调整的相关名录信息依照上述程序及时做好报备更新。 

    (二)抽查进行阶段

    1.完善随机“摇号”程序。要通过“摇号”方式,从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同时认真填写《城厢区文体系统随机“摇号”记录单》(附件4)并留存,实现责任可追溯。为了因应抽查工作中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回避的情形,抽查单位要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在抽查检查人员时可适当增加人员数量作为后备递补名单。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托平台进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执法人员的随机抽取工作,提升双随机“摇号”功能。同时,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可邀请纪检部门等到场监督“摇号”抽查程序。

 2.规范检查执法行为。经“摇号”程序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由抽查部门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防止“跑风漏气”。执法人员到达检查场所后,如发现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抽查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经同意后可由抽查部门从“摇号”抽取的后备递补人员名单中指派。执法人员在检查每个市场主体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当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城厢区系统随机抽查现场记录表》(附件5),报抽查部门审查。

    3.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检查事项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三)抽查后续阶段

1.及时处理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好惩处,及时纠正抽查对象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抽查部门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抽样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被抽查对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抽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和案件信息及时书面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

2.推进“双随机”信息公开。按照“谁抽查、谁公开”原则,抽查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载体,设立公示、公告专栏,同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查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抽查结果运用。要建立健全文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依托有关部门,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工作流程

可参照《城厢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随机抽查工作流程》(附件6),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四、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单位高度重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本区域内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年度抽查计划,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推广“双随机”工作协调机制的工作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文广局。

附件:1.城厢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

2.城厢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3.城厢区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城厢区系随机“摇号”记录单

5.城厢区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

6.城厢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及工作流程说明

 

 

  

 

 

 

 


附件1

城厢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艺术品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报纸出版单位监督检查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报纸审读

报纸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

 

8

期刊出版单位监督检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期刊审读

期刊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

 

9

电影发行单位监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10

电影放映单位监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11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的监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单位存在是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音像制品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的监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是否存在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电子出版物法规规章的行为。

 

13

印刷企业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质量检测

是否存在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14

复制单位监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质量检测

检查复制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出版物管理》不关规定的行为。

 

19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9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网络巡查

是否含有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内容;是否建立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是否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有关服务;是否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等。

 

20

网络出版监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22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3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监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0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现场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是否与生产企业有除供货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的卫星节目提供安装服务等。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