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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莆田城厢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5-09-0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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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厢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


莆田市城厢区打击非法

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自省、市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以来,我区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已关闭无证采矿点仍有“死灰复燃”迹象,扰乱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97)、《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5〕9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重点内容

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

(二)重点矿种

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非法违法采矿发生率较高的矿种作为重点矿种,同时密切监控其他矿种。

(三)重点区域

以矿产资源丰富区域的华亭镇作为重点区域,严密加强防控。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发现有非法开采矿点,立即将该区域和矿种作为重点整治对象。

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8月开始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调查阶段(2015年8月)。各镇(街道)要迅速组织派出所、国土资源所、供电所、安监站等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每个非法采矿点均要明确矿点性质、关闭时间、责任人员等,并进行登记、录入,健全档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土分局将排查清理表(详见附件1)汇总上报市国土局。

(二)打击关闭阶段(2015年8月至9月)。由区政府组织各镇(街道)、区国土、公安、经、安监、业、环保、电力等或各镇(街道)联合以上区直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所有新出现的非法采矿点未按“六条标准”关闭的非法矿点全面依法取缔、关闭;对顶风作案、屡关屡开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镇(街道)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9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国土分局。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5年10月)。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镇(街道)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成果,区国土分局负责牵头总结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要求

(一)全面排查。各镇(街道)要通过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非法违法采矿情况全面排查,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的排查率要达到100%。

(二)彻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矿山(点),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依法彻底取缔关闭,关闭率达100%。取缔关闭要达到如下标准:

1.注(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3.露天采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三)严厉打击。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 查、及时发现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及时组织力量取缔。对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或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监管,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 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 用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等;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案件,依法追究 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非法违法矿山(名单)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非法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采矿主体收费、罚款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存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点)切断生产用电;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矿山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安 监部门负责加强有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止生 产;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评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协调林业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主体,责令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全面落实巡查制止、现场核实、立案查处、关闭取缔、鉴定移送、警示督办、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全程信息化监管工作。

(五)督促检查。区政府将组织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加强对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强评估考核,对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强化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组织保障。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要继续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联合行动的作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整治到位。

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采矿生产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认真组织巡查。各级各部门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针对非法违法矿点的分布和特点,确定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二)强化过程管控。各级各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越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造成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等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防“死灰复燃”。各级各部门对责令关闭的矿点,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严防已关闭矿山(点)“死灰复燃”,巩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整治工作成果。

附件:1.镇(街道)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清理表

2.镇(街道)开展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


附件1

镇(街道)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清理表

填表单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序号

镇(街)

非法违法开采(个)

备注

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个)

非法使用/转供火工品(宗)

非法使用/转供电力(宗)

乱收费

乱罚款

饰面石材

建筑石料

其它矿种

数量(宗)

金额(万元)

数量(宗)

金额(万元)

填表人:审核人:填报日期:


附件2

镇(街道)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

填表单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序号

镇(街)

关闭矿山数(个)

立案查处数(个)

罚款(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矿产品(吨)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份)

行政拘留(人)

刑事拘留(人)

追究刑事责任(人)

党政纪处分(人)

拆除、没收、暂扣非法采矿设备(台、辆、套)

备注

饰面石材

建筑石料

其它矿种

饰面石材

建筑石料

其它矿种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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