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厢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城厢区行政范围内。
二、禁猎期:2024年4月30日至2029年4月29日。
三、禁猎对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类所有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110、0594-2694970
七、《通告》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2022年7月5日发布的《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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