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图颜贸易有限公司等195家企业(名单附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被退回,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向当事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至2024年6月20日,经过3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视为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2021、2022年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税务部门反馈为非正常户或未进行税务登记,通过对上述企业登记地址进行核查,证明上述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莆田市图颜贸易有限公司等195家企业(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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