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惠企政策
1、减税费。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疫情期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产出租方,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部分旅游行业免征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 (闽政〔2020〕3号 )
2、降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返还,对暂时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0年底。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2020年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至2020年6月底,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免收或减半收取房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闽政〔2020〕3号 )
3、缓期限。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延期至2020年10月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底,免收罚息。(闽政〔2020〕3号 )
4、可叠加。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认定类和奖励类项目的省级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闽政〔2020〕3号 )
5、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工业旅游、文化旅游、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对列入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闽政〔2020〕3号 )
6、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闽政〔2020〕3号 )
7、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中小企业享受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闽政〔2020〕3号 )
二、市级惠企政策
8、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市再担保公司可按照企业2019年纳税额给予等额且总担保额不高于5000万的融资担保。(莆市工信运行〔2020〕56号)
9、支持稳订单保市场。对鞋类企业受国际疫情影响,可能导致国外买方取消订单或延缓交货的,实施应保尽保。支持鞋类企业积极参保,对企业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60%给予支持。(莆政综〔2020〕31号)
10、强化融资政策支持。对列入“白名单”的鞋类企业,市再担保公司再给予每家单笔500万元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莆政综〔2020〕31号)
11、鼓励开展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并购境外鞋类品牌,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购境外鞋类品牌的,按并购前期投入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莆政综〔2020〕31号)
12、支持电商“出口转内销”。对列入“白名单”的鞋类企业通过自建电商团队实现国内市场季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不高于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莆政综〔2020〕31号)
13、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疫情期间,对列入我市“白名单”的鞋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在2020年连续两个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15%及以上的,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1076元/月)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莆政综〔2020〕31号)
14、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受疫情严重影响和复工复产的工业企业新发放的贷款,且单户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0.5个百分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莆市工信企业〔2020〕36号)
三、区级惠企政策(莆城政〔2020〕43 号)
15、支持新基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新基建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需达到100万以上),按其投资额给予5%奖励,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招商优惠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16、支持企业机器换工。对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软件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有税收贡献的,按其当年度设备投资或软件投资金额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获评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17、支持企业腾笼换鸟。对租赁企业,税收超过100万元的,租赁用房面积每年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在此基础上,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1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助,补助单价不超过合同租赁单价,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支持企业电商换市。支持引进直播机构,对获得主流平台认证、场所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服务合作我区3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的直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19、支持企业引智换脑。对通过在莆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的云服务商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由区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配套补助(不含硬件),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10万元。
20、支持企业“空间换地”。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不含四层),对新增的货梯给予购买价格3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1、加大创牌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并购境外鞋类品牌,于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购境外鞋类品牌的,按并购前期投入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2、鼓励质量兴企。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2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与单位(排名3-5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5千元。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进行安全、质量、健康、环境等国内外资质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质量标杆、品牌培育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对辖区内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认定奖励。对经认定成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4、大力实施名家战略。对获评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市青年拔尖人才、市技能大师的人才分别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5、鼓励企业“小升规”。对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区财政给予12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每年6万。
26、鼓励扶持工业“规改股”及“股上市”。对挂牌后备企业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区级财政给予奖励40万元。区财政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补助;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7、扶优扶强做大规模。对工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产值现价同比增长不低于10%,税收在50万元以上(免税企业除外)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5亿元、20亿元,产值现价同比增长不低于5%,且当年度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免税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对规上企业年产值增长幅度超过20%且净增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己享受3亿元、5亿元、10亿元等限额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对产值3亿元以上、产值增量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8、给予企业用电补助。对于存量企业全年用电增量在1万度且产值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企业当年度用电增量的部分,给予每度电价补贴0.1元。对于新增企业,其用电量增量按新增年度的总用电量的30%折算。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9、鼓励入驻小微企业园。鼓励企业利用旧厂房整体改造、新建标准化厂房,打造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安面积超4万平方米的,按其建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0、加大融资补助力度。对列入“白名单”的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含转贷),给予实际到位贷款本金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对纳入供应库的规下企业给予2020年实际到位贷款本金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
31、支持电商“出口转内销”。对规上企业通过自建电商团队实现国内市场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对与我区电商企业通过代销合作实现国内市场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工业企业奖励,以上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32、鼓励企业互相采购。对本辖区工业企业之间(含纳入区原材料供应库的规下企业)互相采购产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购买企业2%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33、鼓励企业参加展会。鼓励抱团联合进驻省外大型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对参展费用和场租费补助,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票额的50%;对企业参加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给予参展费用和场租费补助,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票额的80%,同时给予参会企业人员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发达国家或地区(欧洲、美加、日韩和澳新)及南美1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5000元、港澳台地区3000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