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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事项,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周知。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
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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