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规定,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2015年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的定价权限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包括省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鉴于定价权限的改变,而2015年秋季开学在即,经研究决定,各县(区)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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