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1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422号)精神,鉴于2016年1月1日和这次城市门站价格分别下调0.007元/立方米和0.304元/立方米,经研究,现就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印尼气源合同气量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
按照《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
整的通知》(莆市价[2015]181号)规定“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相应下调0.31元/立方米,即第一档气量、第二档气量、第三档气量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40元/立方米、4.08元/立方米、5.10元/立方米分别下调为3.09元/立方米、3.77元/立方米、4.79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的3.8元/立方米相应下调为3.49元/立方米,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
(二)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本次价格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以各种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物价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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