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价[2016]22号
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城厢区物价局
201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价服〔2016〕2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www.fjjg.gov.cn/)。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6日
附件1
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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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文件 |
执行时限 |
执收单位 |
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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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通行费 |
省交通运输厅 |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闽价服[2010]39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 |
自2010年1月1日和2010年11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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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公司 |
对符合国家绿色通道政策规定的鲜活农产品,免收车辆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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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
省地震局 |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闽价[1999]费字332号) |
自1999年9月5日起执行 |
取得资质的地震安全评价机构 |
对涉及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向企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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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收费 |
省消防总队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6]213号) |
2016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 |
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其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费;对检测不合格整改复检项目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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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
省气象局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15〕242号) |
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止 |
取得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1、检测不合格经整改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收费;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2、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3、对涉及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的防雷装置跟踪检测、专项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专项防雷工程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向企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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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
省国资委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8〕259号) |
自2008年6月17日起执行 |
产权交易机构 |
对困难企业可按规定标准降低30%-5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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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省国土厅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139号) |
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 |
依法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机构 |
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仅对土地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取。 2.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其他情形的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免收。 3.拆迁安置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新建设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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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
省电力公司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83号) |
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
供电企业 |
1.全架空线工程按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收费标准的90%计收。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有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等)和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按相应标准的90%收取。3.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按相应收费标准的95%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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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210号) |
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 |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 |
1.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2.对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成交的,可按约定由委托人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用据实支付。 |
附件2
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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