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莆市价【2016】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厢区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厢区物价局2016年12月30日印发
莆市价〔2016〕159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莆田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发改局):
现将《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8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莆田市物价局2016年12月28日印发
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莆田市辖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各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仙游县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仙游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停车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以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六)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第六条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第七条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可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城市非中心区域、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室停放、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适当扩大收费标准差距,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第八条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提高停车位周转率,防止出现长时间占用车位现象。
第九条对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应本着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收费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其他停车场的原则,从严制定。
第十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必须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收费;非道路停车场经营者有计时条件的必须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无计时条件的采用计次收费方式,二者不得混用。
制定停车服务计时收费,要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对进出车站、码头接送客(货)即停即走的车辆;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第十三条所有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定价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价格举报电话等要素。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保洁、照明、巡视(监控)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停车服务收费中列支,不得另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第十五条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服务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发改)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仙游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莆市价〔2013〕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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