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制定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莆市价〔2017〕62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制定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闽价费〔2017〕176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全省药学(非临床)专业初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时间和收费标准及核定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食药监人函〔2017〕364号)收悉。鉴于我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考试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反映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发证单位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得另外收取证书费,但证书遗失、损坏需要换发新证的,可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三、本规定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药学(非临床)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2.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药学(非临床)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
级别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 (元/科) |
考试科目 (科) |
考试时间 (分钟/科) |
|
初级 |
药士(药学) |
50 |
2 |
120 |
|
药士(中药学) |
50 |
2 |
120 |
|
|
药师(药学) |
50 |
3 |
120 |
|
|
药师(中药学) |
50 |
3 |
120 |
|
|
中级 |
主管药师(药学) |
50 |
4 |
120 |
|
主管药师(中药学) |
50 |
4 |
120 |
附件2
药学(非临床)、医药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专业基础知识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
级别 |
专业名称 |
收费标准 (元/科) |
考试科目 (科) |
考试时间 (分钟/科) |
|
高级
|
药学专业 |
50 |
1 |
120 |
|
中药学专业 |
50 |
1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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