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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物价局转发《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9-1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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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价〔2017〕19号

城厢区物价局转发《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

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市价【2017】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城厢区物价局2017年7月24日印发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市价〔2017〕56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4〕2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同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验的相关资质方可开展服务并收费。

  二、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和车主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应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本着“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下浮,不得上浮。

  四、对检验检测不合格并在同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的,首次复检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第二次及以上的复检,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费。因检验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复检的,免收检验检测费。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年度报告制度。

  六、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莆田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市价〔2015〕28号)、《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莆市价〔2017〕18号)

  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检测收费标准

  

莆田市物价局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莆田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表

车型类别

计量单位

安全技术检验费(元)

排气检测费(元)

工况法

双怠速法或自由

加速法

轻型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

车次

115

70

20

中、重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上)

车次

115

80

20

摩托车

车次

70(含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排气检测费)

备注:1.机动车排气检测适用方法,以国家环保部门规定为准;2.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工况法包括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3.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4.上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为最高标准,允许下浮;5.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变相分解重复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收取除上述收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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