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莆市价〔2018〕3号
市人社局,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计财局),北岸人社局、湄洲岛人劳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1月8日
闽价费〔2017〕325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省人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7〕540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的通知要求和《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7〕2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组织考试实际收支和成本测算情况,经研究,重新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考务费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五、本复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经济专业等14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经济专业等11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科·人
|
序号
|
项 目
|
考务费
标准
|
考试费
标准
|
考试考务费
收费合计
|
|
1
|
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
经济基础知识
|
11
|
80
|
91
|
|
专业知识与实务
|
11
|
80
|
91
|
|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
经济基础知识
|
11
|
50
|
61
|
|
专业知识与实务
|
11
|
50
|
61
|
|
2
|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
|
|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
|
11
|
50
|
61
|
|
招标采购项目管理
|
11
|
50
|
61
|
|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
15
|
60
|
75
|
|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
15
|
60
|
75
|
|
3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
11
|
50
|
61
|
|
4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
|
|
投资建设项目组织
|
20
|
60
|
80
|
|
投资建设项目决策
|
20
|
60
|
80
|
|
宏观经济政策
|
20
|
60
|
80
|
|
投资建设项目实施
|
20
|
60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