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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1-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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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莆市价〔20184

 

 

市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计财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17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818

 

 

 

 

 

闽价费〔2017335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174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制定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

  (一)商业文件,每份100元;

  (二)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另收加急费50元。

  二、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四、本复函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由你办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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