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莆市价〔2018〕27号
市公安局、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计财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8〕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1日
闽价费〔2018〕96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单位《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公交警函〔2018〕23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2018年5月31日之前已报名参加汽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含已报名但未参加考试,以及报名参加补考的考生),其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仍按照闽价费〔2015〕1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18年5月31日之前已报名参加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其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社会考试场地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中列支,不得另外向考生收取有关费用。
四、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机构直接收取,不得委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校)代收。
五、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考试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实际考试需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建设、完善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及时更新考试车辆,保护考生合法权益。
六、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八、本函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由你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5〕2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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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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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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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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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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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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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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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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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牌工本费标准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均含号牌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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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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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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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号牌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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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光号牌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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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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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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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号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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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光号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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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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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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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号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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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光号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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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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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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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号牌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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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光号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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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照费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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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2、补(换)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表列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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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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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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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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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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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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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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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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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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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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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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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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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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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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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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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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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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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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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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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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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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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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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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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计量单位: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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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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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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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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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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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一次预约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不收费,第二次预约考试按表列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
2、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考生在考试中途被判定不合格的,应允许其按考试项目顺序继续试考完剩余项目。 3、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及汽车类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于考试方式、方法及其他原因限制,目前还不具备相关条件,因此,暂不执行中途考试不合格者继续试考完剩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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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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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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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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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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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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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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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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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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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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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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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一次预约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不收费,第二次预约考试按表列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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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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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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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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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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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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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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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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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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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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