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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城厢区财政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7-0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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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莆田市城厢区财政局

 

201872

 

(此件主动公开)

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872日印发


 

 闽价费〔2018114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事项的函》(闽农计函〔20188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制定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科目一35/人·次,科目二为20/人·次,科目三15/人·次,科目四25/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农业机械监理部门租用社会考试场地对拖拉机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由农业机械监理部门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列支,不得另外向考生收取有关费用。

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

五、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缓收、减收、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将由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做到应收尽收。

六、本函自2018615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由你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价格、财政部门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3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86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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