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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规定的提醒函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8-3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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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发改〔2018150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规定的提醒函

 

各中小学、幼儿园,莆田科技职业技术学校:

2018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等教育收费管理文件,针对学校在收费管理中容易出现的不规范或违规行为,对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如下:

一、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报告和收费阳光公示制度,应在学校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更新工作。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二、各类学校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对已明令禁止、变更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得再按原项目、原标准进行收费。

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公办幼儿园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教育成本补偿费、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六、各类学校要规范收取服务性收费、代办费行为。代办费应遵循“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代办费应单独立帐,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学校不得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办费项目。

七、经有权机关审批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学校要根据《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办学等名义乱收费。

八、各类学校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不得超出规定的零售价格。

九、各类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各学校要增强教育收费规范管理的自律意识,切实做好本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收费环境。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8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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