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和按国家产业政策授权管理的,对我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八)组织开展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级、市级、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镇(街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组织环境安全应急专家库、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编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协助有关单位实施环境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
(十二)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莆田。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效能、信访、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水生态与海洋生态环境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水生态环境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区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负责全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大气与固体废物股。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建立对各镇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指导协调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相关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
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
(四)土壤与生态保护股。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
(六)财务管理股。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政府采购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法规督察股。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联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和跟踪督办等工作。承担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相关工作。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机关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二、领导班子
陈金洪(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王志强(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国阳(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锦菁(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振达(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四级主任科员)
四、办公室电话:0594—2680368
五、办公地址:城厢区荔华东大道1135号九龙小区商务楼D栋4楼
六、办公时间: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5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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