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
(三)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