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城审改办〔2018〕5号
答复类别:B类
关于莆田市城厢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17938号建议的答复
黄志兴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完善行政委托制度解决乡镇(街)行政执法权缺位的建议(第20179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办有关职责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办结合《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梳理乡镇权责清单,规范基层权力运行。2016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118号)精神,我办牵头组织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事项进行梳理并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公布了龙桥、霞林、凤凰山等3个街道办事处权责事项各160项;华亭、常太等2个镇人民政府权责事项各231项,灵川、东海等2个镇人民政府权责事项各236项(较华亭、常太镇多出渡口、海洋、渔业等管理权限5个事项,除此外4个镇其他事项均一致)。公布基层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权责事项285项;工商所权责事项57项;食药监所权责事项194项;国土所权责事项10项;司法所权责事项7项。
2、推进部门放权镇街,提高效率服务民生。区残联委托镇政府5项行政权力其他类,分别是“第二代残疾人证转核申报”“无障碍改造的初审”、“阳光护理补贴材料的初审”、“残疾人居家养护补贴材料的初审”、“扶残助学材料的初审”。区卫计委委托街道行政许可1项“再生育审批”、行政征收1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给付1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初审”;区人社局委托街道2项行政权力其他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初审”、“社会保障卡(新办、补办)”;区民政局委托下放镇(街道)公共服务1项“门牌证发放”;区老龄办委托下放镇(街道)1项“老年优待证办理”;区住建局委托镇(街道)1项“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核准”初审;区政府委托街道其他1项“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3. 推广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方便基层群众。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6〕85号)文件要求,城厢区进一步推动便民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全力推进便民服务事项,特别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办件量大的服务事项向镇(街道)下沉,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在基层的受理、申请、审批、反馈、监督等服务能力,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目标。参照我市首批下沉到镇街道的政务服务事项,第一批试点下沉的23项业务事项清单,我区对应全部下沉,第二批拟入驻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业务事项清单14项,我区拟对应下沉13项。今后按照“应沉尽沉、就近办理”的工作思路,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事项逐步向基层办理迁移。
下一步,我办将结合《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我区“建设平美丽莆田?开放创新”2018年专项行动计划,今年将开展精准减权放权、进一步提高放权的协同度有关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放一批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到镇让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一批镇(街)无承接能力的审批事项,调整一批下放不同步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镇(街)权力运行。
1.健全乡镇权责不一管理体制。大多数乡镇干部都是一人多岗、交叉兼职,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干部思想压力大。大部分驻乡镇的站所都实行垂直管理,干部编制、人事、工资都在上级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许多工作执法权在上级部门、执法任务却落在了乡镇,造成本来不具执法权的乡镇承担执法部门的职责“违规执法”,不时会受到追责,工作时常处于尴尬境地。建议:根据《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形成驻乡镇站所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除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等专业性较强的乡镇站所外,将乡镇其他站所连编带人下划乡镇管理,提高乡镇服务地方的整体能力。将一些本应由上级职能部门完成的工作任务从乡镇剔除出来,让乡镇干部能轻装上阵,集中精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2.适当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区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比如: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
3.依法下放和实施权力。权力下放工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通过直接下放方式,由镇政府(街道)在镇范围内履行县级政府及部门下放的管理权限;对于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1条第7项的规定“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由县级政府采用交办的方式直接交由镇政府行使,权力实施的主体必须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内设的综合执法局等职能机构只能代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关职能,同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力,包括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权,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明晰职责,防止部门行业监管职能“泥沙俱下”。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防止出现承担县级部门兜底性的责任,区级权限下放前应充分论证并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未划转下放和划转的处罚权和行政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管权责,仍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
5.统一体制,加强部门协作。按照部门职能编制要求配置基层执法队伍,同时保障后勤、薪酬等财政支出,明确管理序列和隶属关系,确保政令畅通,有效执法。区级部门之间按照协作机制履行到位,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感谢您对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郑开荣
联系人:刘苏碧
联系电话:0594-6796797
莆田市城厢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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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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