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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自然资源局三级统一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1-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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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部门(单位)盖章: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序号

项目名称(或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职权类别(或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10位数字)

法律依据(或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实施主体
(或责任主体)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审查细则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8.《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5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建筑工程提供选址意向总平面图,比例尺及坐标系与地形图一致;市政工程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原件一式一份);
4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定比例的地形图(能真实反映申报现状地形情况的地形图;原件一式六份,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存档一份)及地形图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存档用),单项管线工程在已建道路范围内的可不提供本地形图;
5、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6、涉及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7、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变更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
()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从供地方式、用地规模、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是否供地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涉及占用林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水利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已有养殖使用证的滩涂、水面的,还应分别附具林业、交通、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8.《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5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建筑工程提供选址意向总平面图,比例尺及坐标系与地形图一致;市政工程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原件一式一份);
4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定比例的地形图(能真实反映申报现状地形情况的地形图;原件一式六份,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存档一份)及地形图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存档用),单项管线工程在已建道路范围内的可不提供本地形图;
5、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6、涉及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7、选址变更提供原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如有缺失应提供声明,遗失的登报公示,原件回收;
8、变更事由说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9、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分级行使

莆田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3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可网站下载,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定比例的地形图(能真实反映申报现状地形情况的地形图;原件一式十三份,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存档一份)及地形图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存档用);
5、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资质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分级行使

莆田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3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可网站下载,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变更事由说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4、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5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定比例的地形图(能真实反映申报现状地形情况的地形图;原件一式十三份,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存档一份)及地形图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存档用)。
6、提供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如有缺失应提供声明,遗失的登报公示,原件回收;
7、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资质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5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12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可网站下载,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一式三份);其中建筑工程应含总平面6份及配套图3份,配套图包括道路竖向设计图、绿地布置图、停车布置图(含地上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图、地下室顶板标高图、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交通系统分析图、建筑基点坐标定位图;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包含道路平纵横、管线综合平面、横断面、单项管线的平纵横设计;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平纵横设计;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一并提供《指标核算报告书》(原件一式一份);
5、涉及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项目及其他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书》(原件一式一份);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7、土地证明文件:划拨用地提供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宗地图及界址坐标;出让用地提供土地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8、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包含纸质材料扫描件(PDFJPG格式,其中方案图纸CAD文件采用T3版本格式的DWG文件,图形文件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筑单体的CAD文件应包含面积计算轮廓线,且轮廓线应套在原CAD图纸上并置于单独图层。《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一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1份、日照分析计算模型(CAD格式电子版1份)、日照分析所需的现状地形图(CAD格式电子版1份)。(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1]24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指标技术审查、日照分析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6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变更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1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可网站下载,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变更事由说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4、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一式三份);其中建筑工程应含总平面6份及配套图3份,配套图包括道路竖向设计图、绿地布置图、停车布置图(含地上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图、地下室顶板标高图、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交通系统分析图、建筑基点坐标定位图;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包含道路平纵横、管线综合平面、横断面、单项管线的平纵横设计;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平纵横设计;
6、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应一并提供《指标核算报告书》(原件一式一份);
7、涉及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项目及其他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书》(原件一式一份);
8、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9、土地证明文件:划拨用地提供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宗地图及界址坐标;出让用地提供土地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0、以上所有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包含纸质材料扫描件(PDFJPG格式,其中方案图纸CAD文件采用T3版本格式的DWG文件,图形文件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筑单体的CAD文件应包含面积计算轮廓线,且轮廓线应套在原CAD图纸上并置于单独图层。《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一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1份、日照分析计算模型(CAD格式电子版1份)、日照分析所需的现状地形图(CAD格式电子版1份)。(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124号)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指标技术审查、日照分析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区级行使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

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可网站下载,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镇、乡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及转报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4、总平面图(原件一式八份)、建筑方案本(原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
5、集体土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若无集体土地证则需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定比例的地形图(能真实反映申报时现状地形情况的地形图;原件一式八份)及数字地形图文件(一式一份);
6、涉及影响有日照需求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应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7、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对应管理职能部门的意见(复印件一式一份);
8、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8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行政

许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区级行使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

10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可网站下载,原件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
3拟变更的总平面图(原件一式八份)、建筑方案本(原件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
4、集体土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若无集体土地证则需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一定比例的地形图(能真实反映申报时现状地形情况的地形图;原件一式八份)及数字地形图文件(一式一份);
5、原核发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6、镇、乡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及转报材料及变更事由说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7、涉及影响有日照需求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应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书(原件一式一份);
8、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日照分析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9

规划许可延期(含4个子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延期

行政

许可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退还临时用地。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受理、决定

1、申请延期报告(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原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0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受理、决定

1、申请延期报告(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原核发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1

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延期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受理、决定

1、申请延期报告(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原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2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受理、审批

1、申请延期报告(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3

出让用地出具规划条件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5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出具规划条件的函(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001:1000的地形规划红线图(一式十一份,其中红线图存档一份)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存档用);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4

规划条件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分级行使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5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001:1000的地形规划红线图(一式十一份,其中红线图市自然资源局存档一份)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存档用);
4、变更事由说明材料(一式一份);
5、涉及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控规调整的,需提供政府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6、拟变更的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文本,变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等设计方案要求的内容具体罗列)(一式一份);
7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地形图测绘、规划图件设计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5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规划条件,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区级行使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30

12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5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可网站下载,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一式一份,含建筑、绿地、停车位、地下管线);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竣工测绘报告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法〔201623号)

 

16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区级行使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10

3个工作日(含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具备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0.00验线意见单》;
4、以上所有纸质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建设工程±0.00标高测量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莆规综〔2018143号)

 

17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新立登记(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等)

行政许可

 

1.《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第十一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4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核3.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包括规划审查意见)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原件1份);
4.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储量登记材料(原件1份);
5.“三合一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含地灾评估内容)及其审查意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原件1份);
6.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批准书(原件现场核对);
7.矿长任命书或矿长聘书(复印件1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原件1份);
9.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由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原探矿权证及探矿合同复印件);
10.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缴交凭证(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1.材料齐全完整;
2.材料符合要求,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意见明确。

 

18

采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4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包括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规费缴纳情况、规划审查和审核意见);
3.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储量评估意见书(原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原件1份);
5.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原件1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原件1份);
9.矿长任命书或矿长聘书,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缴交凭证(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1.材料齐全完整;
2.材料符合要求,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意见明确;
3.采矿权延续前,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有明确的意见;
4.规费已按要求缴纳。

 

19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转让登记

行政许可

 

1.《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4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申请登记书,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4.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包括规划审查意见、转让审查意见、开采情况和投入生产满1年情况材料);
5.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缴交凭证(复印件1份);
6.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7.国有矿山企业、集体企业转让要提交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8.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原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1.材料齐全完整;
2.材料符合要求,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意见明确;
3.规费已按要求缴纳。

 

20

采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矿区范围的;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变更开采方式的;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4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县级自然部门对采矿权申请初审意见表(原件1份)(包括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原件1份);
7.矿长任命书或矿长聘书,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复印件1份);
8.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储量登记材料(原件1份);
9.“三合一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含地灾评估内容)及其审查意见(原件1份);
10.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缴交凭证(复印件1份);
注:⑴变更矿区范围的,还要提交:①矿区范围有变更的,提交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②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③变更后的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叠合图(原件1份);④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部门备案材料(原件1份);⑤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重新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原件1份);⑥需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探矿权转入采矿的,提交原探矿权证及探矿合同复印件1份)。
⑵变更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名称)名称的,还要提交:变更依据(法院判决、裁定书)(原件1份)。
⑶变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目前我市未涉及。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变更前后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1.材料齐全完整;
2.材料符合要求,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意见明确;
3.矿区范围变更前,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有明确的意见;
4.规费已按要求缴纳。

 

21

 

采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4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闭坑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表(原件1份);
4.关闭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普通建筑砂石土矿可提交原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
5.环保、安全部门意见(原件各1份);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7.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占用费缴交凭证(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1.材料齐全完整;
2.材料符合要求,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意见明确;
3.规费已按要求缴纳。

 

22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18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级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滩涂围垦的部门提供同意文件;(复印件1份)
2、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请请示;(原件1份)
3、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附件资料;(原件1份)
4、项目申报表及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原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23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的公告》(闽常〔201313号)
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按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
(二)地质勘查工作场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复垦方案执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县(区)级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1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审查环节含现场勘察)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表(原件2份);
2、临时用地合同(原件2份);
3、土地复垦方案(原件2份);
4、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2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用地范围图(原件2份)(比例尺150011000)。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2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步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步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25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修正)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份);
2.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明确用地情况的可研报告、项目列入行业规划文件或行业产业政策的文件)(原件一份);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针对列入县级以上的重点项目)(原件一份)
4.实地踏勘专家论证意见、节地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一份);
5.养老、教育、医疗、殡、技术用房特殊行业用地及安置区项目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安置区须明确拆迁安置规模(原件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25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小区)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县(区)级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2份);
2、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2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5、乡村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6、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原件2份);7、供地红线图(原件2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26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县(区)级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2份);
2、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2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5、乡村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6、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原件2份);7、供地红线图(原件2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27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县(区)级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个工作日

8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2份);
2、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2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6、乡村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6、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原件2份);7、供地红线图(原件2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28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5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特殊环节:局长办公会)3.决定

1.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2)建设资金落实凭证(原件两份);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具备测绘相关资质的单位按标准样式提供)(原件二份);
4)用地红线图(标出坐标点并盖章)(原件两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件二份);
6)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二份);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经有权机关批准备案)(原件二份);
8)属收回土地的,必须提供原用地单位的同意函(原件二份),并签订收回协议(原件二份);
9)授权委托书。
2.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出具的材料:
1)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批前公示;
2)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两公告一登记”,即征地阶段已完成情况材料(原件二份);
3)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内土地权属材料(原件二份);
4)提供土地来源材料(原件二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单或不予许可:1.材料不齐全;
2.项目用地规模超出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
4.环保部门未批准建设项目;
5.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适合项目建设;
6.列入《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

 

29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即办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出让合同(用地协议)(复印件1份);
2.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3.市政府供地批文(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单或不予许可:1.材料不齐全;
2.地块出让金未缴纳;
3.未签订用地协议;
4.占用耕地的,未缴纳耕地占用税。

 

30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10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7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两份);
2.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原件二份);
3.立项文件(原件二份)
4.地类面积及土地权属材料(原件二份)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二份)
6.市政府用地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二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单或不予许可:1.材料不齐全;
2.拟出让地块未列入《出让计划》;
3.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下达超期(一年内);
4.用地超规模;
5.列入《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

 

31

《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公共服务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订)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因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缴纳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恢复治理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当在30日内报送负责收缴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在实施恢复治理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出具变更说明,经审查后报送发证机关备案。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即办

即办

1.受理2.审查3.决定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原件六份)
2.审查备案意见书(原件六份和电子文档)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32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公共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市级,县(区)级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5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2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特殊环节:局长办公会)3.决定

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函件,并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一份);
2.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企业改制的应提交批准文件、企业改制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复印件一份);
4.司法仲裁的应出具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评估报告的附件)(复印件一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质资证书等信息用于电子证照的查询引用。

核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33

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1001

1.《森林法》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
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5.《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上级)。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含授权委托书);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在报告中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申请表》;
6、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8、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意见及与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协议;
9、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林业厅、福州人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5/平方米;
(二)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0/平方米;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4

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1002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上级)。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含授权委托书);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在报告中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申请表》;
6、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7、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意见及与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协议;
9、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5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02001

1.《森林法》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5.《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闽林〔2002〕政70号)
第三十二条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含授权委托书)。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涉及县级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明确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湿地公园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并注明批文号;涉及森林公园的,应表述符合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复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情况;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表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6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2002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上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7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延期

行政许可

010000200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小班因子一览表》及现状图。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延续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用及补偿情况、林业部门意见)
2、现场查验表(是否动工情况,是否有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批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3、《永久延续项目情况一览表》.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1、不收费;
2、省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省级,无需要转报市级;市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市级;县级审核审批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延期。

38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变更

行政许可

010000200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变更的依据材料。
2、《变更小班因子一览表》(包括增加、减少部分)及现状图;
3、《植被恢复费计算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变更前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变更后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情况、林业局意见)
2、现场查验表(是否动工,是否有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核用途以及临时用地是否修筑永久性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越界);
3、《变更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情况一览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如需变更法人需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39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注销

行政许可

0100002005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注销的依据材料,《注销小班因子一览表》及《植被恢复费退费计算表》);
2、原林地批文原件(业主联)及现状图;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申请注销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情况、植被恢复费退费费情况、林业局意见);
2、现场查验表(动工情况、,是否有越界动工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核用途以及临时用地是否修筑永久性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注销项目情况一览表》;
4、原林地批文原件。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1、不收费;
2、省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省级,无需要转报市级;市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市级;县级审核审批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

4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03001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含授权委托书)。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临时用地应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涉及县级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明确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湿地公园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并注明批文号;涉及森林公园的,应表述符合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复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情况;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表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3002

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上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延期

行政许可

010000300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延续申请报告。
2、《延续小班因子一览表》及现状图。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延续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用及补偿情况、林业部门意见)
2、现场查验表(是否动工情况,是否有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批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临时延续项目情况一览表》.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1、不收费;
2、省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省级,无需要转报市级;市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市级;县级审核审批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延期。

43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变更

行政许可

010000300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变更的依据材料。
2、《变更小班因子一览表》(包括增加、减少部分)及现状图;
3、《植被恢复费计算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变更前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变更后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情况、林业局意见)
2、现场查验表(是否动工,是否有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核用途以及临时用地是否修筑永久性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越界);
3、《变更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情况一览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如需变更法人需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44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注销

行政许可

0100003005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注销的依据材料,《注销小班因子一览表》及《植被恢复费退费计算表》);
2、原林地批文原件(业主联)及现状图;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申请注销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情况、植被恢复费退费费情况、林业局意见);
2、现场查验表(动工情况、,是否有越界动工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核用途以及临时用地是否修筑永久性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注销项目情况一览表》;
4、原林地批文原件。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1、不收费;
2、省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省级,无需要转报市级;市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市级;县级审核审批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

45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04001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闽林〔2002〕政70号)
第三十四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态公益林(《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含授权委托书)。
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情况说明。
4.使用林地现状图及小班一览表。
5.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涉及县级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明确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林地;涉及湿地公园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并注明批文号;涉及森林公园的,应表述符合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复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情况;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表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未批先占林地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不收费

 

 

4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4002

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上级)。

不收费

 

 

47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变更

行政许可

010000400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变更的依据材料。
2、《变更小班因子一览表》(包括增加、减少部分)及现状图;
3、《植被恢复费计算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变更前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变更后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情况、林业局意见)
2、现场查验表(是否动工,是否有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核用途以及临时用地是否修筑永久性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越界);
3、《变更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情况一览表》。

不收费

 

1.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属于哪一级审批权限,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使用林地申请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表述的内容是否齐全,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4.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
5.所需用林地面积量是否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数量内;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7.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如需变更法人需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

48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注销

行政许可

0100004004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县级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县级:现场核查);
3.决定(或转报)。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含注销的依据材料,《注销小班因子一览表》及《植被恢复费退费计算表》);
2、原林地批文原件(业主联)及现状图;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审查意见(项目情况及林地审核审批情况、申请注销原因、现场查验情况、已缴费情况、植被恢复费退费费情况、林业局意见);
2、现场查验表(动工情况、,是否有越界动工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改变原审核用途以及临时用地是否修筑永久性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请注销项目情况一览表》;
4、原林地批文原件。

不收费

 

省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省级,无需要转报市级;市级审核审批的,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至市级;县级审核审批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

4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5001

1.《森林法》
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城市绿化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林木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公示)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省厅)。

1.福建省林木采伐申请书;
2.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材料;
4.山林权属证明;
5.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6.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7.因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需要采伐(或采挖移植)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应提交该项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农村的非林地农用地,需要采伐(或采挖移植)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应提交该项目的非林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8.属采挖移植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应提交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核审批权限,且符合采伐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之间没有矛盾;
3.山林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与申请采伐位置对应;
4.所需采伐限额应在林木所在编限单位剩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内;
5.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5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5004

1.《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

1.申请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林木采伐申请书)。
3.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4.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生态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小班一览表。
.生态公益林抚育或更新采伐小班位置图。
7.林业专家评审材料(涉及一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时才提供)。

不收费

 

1.属于本级报权限,且符合采伐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之间没有矛盾;
3.山林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与申请采伐位置对应;
4.所需采伐限额应在林木所在编限单位剩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内;
.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5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

行政许可

0100005005

1.《森林法》
第二十四条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或者更新需要采伐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采挖、移植非保护树种的林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农民采挖、移植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自有零星的非保护树种的林木除外。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公示)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公示
6.办理抚育间伐的需提交中幼林抚育间伐责任书;征占用林地采伐,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不收费

 

1.属于本级报权限,且符合采伐审批条件;
2.请材料之间没有矛盾;
3.山林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与申请采伐位置对应;
4.所需采伐限额应在林木所在编限单位剩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内;
5.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5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0100005006

《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3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不收费

 

1.是否属于本级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与采伐证是否对应;
3.是否在期满前30日申请,因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的特殊性,对12月份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适当放宽30日限制。

 

5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0100005007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插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

不收费

 

1.是否属于本级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内容与采伐证是否对应;
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核同意,且内容与申请事项一致。

 

5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50-100亩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初审(含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

行政许可

0100005010

1.《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防护林的更新采伐,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防护林更新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100亩以上的经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海基于林带的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
2.《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9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沿海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互花米草等外来有害物种,恢复红树林功能。
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红树林的人工种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

1.申请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3.50-100亩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小班一览表;
4.50-100亩沿海防护林更新采伐小班位置图;
5.林业专家评审材料(涉及一级生态公益林采伐时才提供)。

不收费

 

1.属于本级转报权限,且符合采伐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之间没有矛盾;
3.山林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与申请采伐位置对应;
4.所需采伐限额应在林木所在编限单位剩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内;
.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55

木材运输证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0100006000

1.《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条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县级,镇(乡、街道)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木材运输申请表;
2.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原木材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属再次运输的应提交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材料;属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
3.木材检验码单;
4.植物检疫证书;
5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2.再次运输提交的木材交易证明材料,是否在一周之内完成进仓,是否具有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盖章证明。3.出县运输木材的,需要开具植物检疫证书。

 

56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08000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含授权委托书);3.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其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证明;
4.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与其达成的《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和生活用火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行程、参加人数、活动方式、用火方式、所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保管及使用方式、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和扑救措施);
5、活动地点位置图或地形图。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受理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57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0900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了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林业厅

15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转报省厅)。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材料;
4.猎捕实施方案;
5.野生动物专业调查机构或者科研院校编制的猎捕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6.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核转报权限范围内;2.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3.审查申请猎捕的目的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4.审查猎捕实施方案是否符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58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批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许可

0100010001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材料;
4.猎捕实施方案;
5.野生动物专业调查机构或者科研院校编制的猎捕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2.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3.审查申请猎捕的目的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4.审查猎捕实施方案是否符合《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59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1100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转报省厅)。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从业说明材料;
5.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6.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7.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核转报权限范围内,且符合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
4.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技术;5.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
6.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0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0100013001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八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者从业说明材料;
5.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6.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7.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符合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
4.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技术;5.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6.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1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0100013002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八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损毁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遗失说明。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62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0100013003

《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现人工繁育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野生动物主要种类、数量以及繁育、疾病防控等的基本情况。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符合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3.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技术;4.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
5.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3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0100013004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3.具有繁育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繁育场所规划及主要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应注明所依据的标准名称、标准代号);5.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有效文件或材料;6.现人工繁育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野生动物主要种类、数量以及繁育、疾病防控等的基本情况;7.新增种类所需繁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应注明所依据的标准名称、标准代号);8.新增种类种源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备注:1、变更被许可人提供125项材料,其中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应由被许可人会同新主体共同提出申请,并说明事由;提供新主体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2、变更单位负责人提供12项材料,其中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应说明变更事由;提供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变更人工繁育场所提供1234项材料。4、变更人工繁育种类提供12678项材料。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符合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
4.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技术;5.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
6.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4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0100013005

《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十九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进行。需要变更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65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1500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4、具有经营加工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经营加工实施方案。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符合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4.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
5.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6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延续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3.现经营利用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野生动物主要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符合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
4.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7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企业兼并、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有效文件或材料;4.经营利用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野生动物主要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5.新增种类种源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新增种类经营加工实施方案;
7、具有经营加工场所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备注:1、变更被许可人提供123项材料,其中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应由被许可人会同新主体共同提出申请,并说明事由;提供新主体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2、变更单位负责人提供12项材料,其中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应说明变更事由;提供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变更经营利用场所提供127项材料4、变更经营利用种类提供12456项材料。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且符合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条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有合法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4.符合《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
5。现场核查情况与申请材料一致。

 

68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注销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3.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69

国家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16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查特殊环节2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转报省厅)。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场)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不收费

 

1.采集目的是否符合《森林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采集的情况。2.实施采集的作业办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森林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70

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18000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参观、拍摄、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主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主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和组织单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
保护区接待境外、国外人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教学等活动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71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审批

在林业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19000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保护区的核心区野外用火。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点)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自然保护小区(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在保护区实验区野外用火申请表;
2.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方案;
3.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野外用火区域是否符合《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防火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安全可行。

 

72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0100020001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2.《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

1.《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申请表》;
2.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3.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4.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意见及与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5.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73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20002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2.《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公示)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公示);
3.决定(转报)。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核转报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7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木良种种子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行政许可

0100021001

1.《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转报省厅)。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资格证明;
5.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7.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8.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9.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不收费

 

1.审查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
2.现场核查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75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

行政许可

0100021003

1.《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延续申请材料(申请表除外)。

不收费

 

1.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核查林木种子生产、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7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0100021004

1.《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77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

行政许可

0100021005

1.《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莆田市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补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2.损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遗失说明。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7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0100021006

1.《种子法》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变更法人需提供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79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三款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即办件

1.受理
2.决定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3.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
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可能染疫的除外;
5.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

 

80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检验后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三款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现场检疫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核(现场检疫)
3.决定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现场核查意见书不符合规定,责成核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审查。2.申报材料不真实的,现场核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建议。
3.现场核查意见书符合要求且现场核查通过的,作出许可的建议。

 

81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生产经营备案

公共服务

3900001000

《种子法》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书面委托合同;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不收费

 

1.申请备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本县区管辖范围。
2.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在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
3.委托生产经营备案的应确定委托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委托单位是否有向被委托单位出具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82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审批

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审批

公共服务

3900003000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保护区内的村民,因生产需要雇佣外来劳动力的,应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保护区内雇佣外来劳动力申请表;
2.雇佣外来劳动力身份证明;
3.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核对雇佣外来劳动力身份证明;2.申请受理承诺单和文书送达回证信息是否完整、申报人是否签字、时间是否超期。

 

83

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审批

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审批

公共服务

3900004000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构建筑设施的,按其主管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保护区内乡村建设申请表;
2.区主管部门批准乡村建设的规划文件或乡镇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用房修建设计文件;
3.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核对区主管部门批准乡村建设的规划文件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84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审批

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审批

公共服务

3900005000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保护区界外延至第一重山内为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筹建建设项目时,应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禁止在保护区上游的水体排放污染物。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1.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拟筹建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
4.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3、核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85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900001000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表;
2.组织抢险及林木采伐紧急情况说明和有关情况简介;
3.因抢险采伐林木过程中的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
4.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申请材料之间没有矛盾;
2.山林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与申请采伐位置对应;3.所需采伐限额应在林木所在编限单位剩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内。

 

86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

其他行政权力

1900002000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转报省厅)。

1.《产地检疫申请表》;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87

森林公园认定

森林公园认定

行政确认

0500003000

1.《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修订)
第十七条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期限内完成森林公园建设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命名、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未经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名称。本办法生效前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实行专家实地考察和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公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林〔201623号)
第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省级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并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县级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并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36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

5个工作日,
不含特殊环节(认定委员会评审60个工作日、认定委员会每半年集中评审一次)。

1.受理
2.审查(实地考察、集体评定)
3.确认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拟建的森林公园名称、位置、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至界限范围(公园由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需分别描述各区域的面积、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
2.拟建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3.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及影像资料。
4.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不收费

 

1.现场考核、评审报告不符合规定,责成专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批准。2.现场考核、评定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认定的。待整改后重新上报。
3.现场考核报告符合要求且现场考核、评审通过的,作出认定的结果。

 

88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补偿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补偿

行政给付

0700001000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勘查)

1.受理;
2.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

该事项无需提供材料

不收费

 

符合法律规定审批情况。

 

89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补偿

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补偿

行政给付

0700002000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生态效益补偿等问题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
作出妥善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莆田市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

180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申请报告(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佐证材料(复印件)

不收费

 

1.属于本级审批权限;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90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按业务核定范围)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按业务核定范围)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市、县分级审批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7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渔业船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原件1份);
2.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原件1套);
3.送审图纸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
4.图纸送审委托书(非设计单位送审时)(原件1份);
5.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1份)。

1.送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送审的,送审单位应提交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审查证件与联系人一致性;
2.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查申请表原件: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3.审查送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符合性、签章和有效日期;
4.送审的一套完整图纸:审查图纸及目录是否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要求;
5.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声明书:审查声明书是否满足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的要求,审查单位名称、盖章。

 

9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除大型拖网、围网外其它作业)

行政许可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4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证照平台可获取,可不提供);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证照平台可获取,可不提供),徒手作业的除外;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原件;
5.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除上述1-4材料外,还需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6.申请补发捕捞许可证的,除上述1-4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
7.重新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属于继承取得的,还应当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属于拍卖取得的,还应当提供拍卖确认书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的书面意见;属于依法院判决取得的,还应当提供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未签字、盖章等)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注意核对申请事项与提供的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区)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批准;
5.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申请的许可证是否符合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簿复印件:注意查看信息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原件:注意查看信息是否真实;
8.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9.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10.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申请的许可证是否符合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11.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原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12.申请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原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13.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原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14.申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15.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二种,应符合渔具准入目录和技术标准。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1.市级事权下放至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按照原农业部”三证合一“要求办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

92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到期换发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一、申请注销捕捞许可证的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3.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
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船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船灭失证明任一复印件。
二、申请到期换发捕捞证的提供: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证照平台可获取,可不提供);
3.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原件;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徒手作业的除外;
5.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原件;
6.原捕捞许可证原件;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未签字、盖章等)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注意核对申请事项与提供的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簿复印件:注意查看信息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5.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注销的理由要说明;
6.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7.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或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1.市级事权下放至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按照原农业部”三证合一“要求办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

93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4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
3.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原件;
4.捕捞辅助船检验证书、捕捞辅助船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徒手作业的除外;
5.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除上述1-4材料外,还需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6.申请补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除上述1-4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未签字、盖章等)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注意核对申请事项与提供的材料信息是否一致;
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户口簿、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区)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批准;
5.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书原件:申请的许可证是否符合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簿复印件:注意查看信息是否与申请人一致;
7.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原件:注意查看信息是否真实;
8.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9.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申请的许可证是否符合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10.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原件:注意核对信息是否真实、与申请事项一致;

1.市级事权下放至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按照原农业部”三证合一“要求办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

94

渔业船员证书签发

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

行政许可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3.《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市、县分级审批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10

5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一、职务船员考试发证提供材料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1十二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1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1居民身份证;
1原渔业船员证书:
1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二、职务船员考核发证(军队、海事、院校)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2.十二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
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明/院校毕业证书)。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2.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4.居民身份证(校验原件);申请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和个人信息一致,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5.军队任职鉴定/资历证明/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与申请要件相符,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

 

95

渔业船员证书签发

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补发

行政许可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
3.《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市、县分级审批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10

5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职务船员证书换发须提供的材料:
1.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1.2十二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
1.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1.4居民身份证(原件);
1.5原渔业船员证书;
1.6须经相应培训的,应提供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2.职务船员证书补发须提供的材料:
2.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2.2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2.3居民身份证(原件);
2.4登报声明。

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信息填写是否完整;
2.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3.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申请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和个人信息一致,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5.原渔业船员证书:是否真实、申请表填写的信息是否和证书信息一致、是否超期换证;
6.须经相应培训的,应提供渔业船员培训证明;是否完成规定的课程、课时。

 

96

渔港经营的许可审批

渔港经营的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下列渔港经营许可:
(一)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经营;
(二)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2.《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闽海渔〔2004489号)
(1)省级负责中心、一级渔港审批;
(2)县级负责二、三级渔港审批。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省级权限下放至市级。

市、县分级审批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30

10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渔港经营许可申请表》;
2.渔港建设单位同意经营单位经营的函(建设单位与经营单位是同一家的,可不提供);
3.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照平台可获取,无需提交);
4.已颁布的渔港港章;
5.渔港港权四至证明;
6.渔港验收报告;
7.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8.经营业务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10.授权委托书。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未签字、盖章等)及申请表不全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审核部门审核。

 

97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渔业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申请滩涂水产养殖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证。
申请浅海水产养殖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证。

县级、
乡镇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4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
4.权属清晰相关材料;
5.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
6.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养殖场或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7.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8.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1份)(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9.原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1份)(申请续期的需提供);
10.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3.申请人或法人身份证(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4.权属清晰相关材料(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5.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养殖水域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养殖水域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需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
6.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养殖场或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7.养殖技术条件说明复印件(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8.授权委托书(审查签章和日期);
9.受委托人身份证(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98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苗种培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4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
2.有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出具的育苗场水质检测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
4.村镇权属证明1份或土地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5.技术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1.福建省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有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出具的育苗场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及委托检测协议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4.村镇权属证明或土地证(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5.技术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99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授权委托书;
3.危险货运销售证件;
4.危险货物来源材料;
5.《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申请表;
6、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需提供)
3、危险货运销售证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危险货物来源材料;(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申请表;(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10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

 

《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5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一、设置专用航标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
3.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涉及陆上建设工程的,需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在岛或礁上建设工程的,需征得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6.经费预算及来源(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撤除或其他状况改变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
3.撤除或其他状况改变原因的说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4.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位置移动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
3.航标的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涉及陆上建设工程的,需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在岛或礁上建设工程的,需征得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4.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5.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6.经费预算及来源(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7.位置移动原因的说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8.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必须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设置航标的必要性;
4.设置的航标其灯色、灯质不会与其他灯标误认。

 

101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5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渔港作业申请表;
2.主管机关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或水域环境污染的技术资料、施工作业图纸及说明;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
7.参加施工的船舶的证书。

1.渔港作业申请表;(应按“填表说明”逐项填写、签章;)
2.主管机关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或水域环境污染的技术资料、施工作业图纸及说明;(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6.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7.参加施工的船舶的证书。(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102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共5个子项)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确认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5.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6.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7.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理海关手续的材料(校验原件);
8.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9.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原件;
10.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当事人提交);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无需当事人提供);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注意事项:当事人应提供检验记录(船体和轮机)
5.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审查证书有效期及船检签章);
6.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审查是否有效证件);
7.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理海关手续的材料(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审查有效期限)
8.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签字或签章并校验件);(审查双方签章日期及内容);
9.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原件1份;(审查证件是否有效);
10.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11.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3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共5个子项)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到期换证

行政确认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4.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注意事项:当事人应提供检验记录(船体和轮机)
4.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共5个子项)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补发

行政确认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当地报纸的遗失或灭失公告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申请补发);
4.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当事人提交);
3.当地报纸的遗失或灭失公告声明(应刊登省级报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申请补发);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注意事项:当事人应提船体和轮机供检验记录;
5.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6.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5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共5个子项)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变更

行政确认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国籍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原件;
4.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5.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6.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7.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8.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说明;
9.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当事人提交);
3.国籍证书原件;
4.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原件);
5.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6.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7.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当事人双方需双方到现场申办,无法到达的需提供公正证书);
8.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说明(共有人需同时到现场申办,无法到达的需提供公正证书);
9.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10.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注意事项:共有人情况.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6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共5个子项)

5.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注销

行政确认

 

1.《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3.《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原件收);
4.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文件;
5.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应提交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灭失或失踪的文件(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6.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7.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8.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9.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当事人提交);
3.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原件(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声明)
5.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5.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
5.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5.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
5.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
6.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注意事项:法院有是否扣押令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7

渔业船舶所有权确认(共4个子项)

1.渔业船舶所有权确认

行政确认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渔业船舶国籍和所有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①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②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③a)继承取得所有权的,提交继承公证文书;b)赠与取得所有权的,提交赠与协议;c)拍卖、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提交拍卖取得文书、法院判决书;④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5.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三张(左舷、右舷、尾部);
6.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7.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8.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9.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审查船舶数据是否超出船网数据百分比)
3.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审查船舶数据是否超出船网数据百分比)
3.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审查船舶数据是否超出船网数据百分比)
3.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共有人无法到现场的应提供公证证书)
3.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三张(左舷、右舷、尾部)含电子照片;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原件1份;
6.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审查批准书有效期)
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理海关手续的证明(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1份;
9.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10.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8

渔业船舶所有权确认(共4个子项)

2.渔业船舶所有权变更

行政确认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渔业船舶国籍和所有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变更登记证明材料①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②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③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④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所有权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原件;
4.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原件);
5.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6.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7.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当事人双方需双方到现场申办,无法到达的需提供公正证书);
8.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说明(共有人需同时到现场申办,无法到达的需提供公正证书);
9.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10.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注意事项:共有人情况.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09

渔业船舶所有权确认(共4个子项)

3.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

行政确认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渔业船舶国籍和所有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注销登记证明材料:①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a)因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b)因继承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继承公证文书;c)因拍卖、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拍卖取得文书;②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③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④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登记注销证明书;⑤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
5.捕捞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拆解、灭失的须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4.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原件(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省级报刊上公告声明)
5.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5.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
5.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5.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
5.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
6.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注意事项:法院有是否扣押令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10

渔业船舶所有权确认(共4个子项)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补发

行政确认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渔业船舶国籍和所有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渔业船舶所有人在报纸上公告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申请补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当地报纸的遗失或灭失公告声明(应刊登省级报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申请补发);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字或签章并校验原件);注意事项:当事人应提船体和轮机供检验记录;
5.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6.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11

渔业船舶抵押权确认

渔业船舶抵押权确认

行政确认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
5.渔业船舶共有的,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
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7.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原件;
8.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双方共同申请).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当事人提交);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1(审查合同的时间;金额;双方签章)
5.渔业船舶共有的,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6.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7.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
注意事项: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金额。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12

渔业船舶租赁关系确认

渔业船舶租赁关系确认

行政确认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2.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5.租赁合同原件;
6.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7.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文件原件;
8.租赁关系终止的应提交船舶终止或注销证明;
9.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文件材料;
10.渔业船舶租赁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审查公章及法人签章,双方共同申请).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原件各1份;
4.租赁合同原件(双方同时到现场签章,审查租赁时间,签章)
5.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6.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7.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审查签章和日期).
8.单位(企业)法人身份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签章)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下放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2012160号)。

113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第十二条);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基地图、基地及养殖户清单、基地所有权证明、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三)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产地环境状况说明和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复印件(第十二条);
(五)专职内检员的资质证明(第十二条);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第十二条);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五条);
(八)《产地环境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第十六条);
(九)《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第十六条);
(十)《产品检验报告》(第十六条)。
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15

5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申请书》(附录2)(原件);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养殖证、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证照平台可获取,可以不提供);
3.申请单位的内检员证明材料;
4.申报品种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具本单位特色的);
5.产地区域位置图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
6.《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7.《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8.《产品抽样单》及《产品检验报告》
9.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和公司加农户形式申报的,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和养殖规模)
10.《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市级工作机构提供)
11.已获得的《无公害水产品认定证书》(证照平台可获取,可以不提供)。
首次申报提交1-10;复查换证提交1-35-11;扩项认证提交1-24-6810-11

一、首次认定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申请书》(申请产品在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认证目录》内,已纳入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管理;产地规模符合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规模准入标准);
2.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内检员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4.申报品种是否制订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措施;
5.产地区域位置图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是否完整;
6.是否具有完整、有效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抽样单》;
7.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和公司加农户形式申报的,是否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和养殖规模)。
8.《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检测项目是否完整,现场检查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为有资格的检查员并签字,报告是否原件。
二、复查换证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申请书》(申请产品在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认证目录》内,已纳入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管理;产地规模符合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规模准入标准);
2.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内检员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4.产地区域位置图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是否完整;
5.是否具有完整、有效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抽样单》;
6.《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检测项目是否完整,现场检查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为有资格的检查员并签字,报告是否原件。
三、扩项认证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申请书》(申请产品在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认证目录》内,已纳入福建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管理;产地规模符合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规模准入标准);
2.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扩项品种是否制订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措施;
4.产地区域位置图及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是否完整;
5.是否具有完整、有效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抽样单》;
6.《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检测项目是否完整,现场检查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为有资格的检查员并签字,报告是否原件。

此项审批事权包括首次认定、复查换证、扩项认证。

11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3.《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四条渔业资源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和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资源费由东海区渔政分局征收。
群众拖网(除大型拖网外)、定置网、机大围缯作业和专项采捕、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业资源费由省渔政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征收。
群众灯光围网、钓业、流刺网、小型围缯、桁杆虾拖网及其他杂渔具作业的渔业资源费,由地()渔政机构征收。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由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机构征收。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具原件;
2.减免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提供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1.不收取事项办理的费用;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3.《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1.审查《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查是否为管理辖区内渔业捕捞船;
3.不具备申报条件任意条款之一的,将不予许可;
4.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审核意见。

 

115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海上移动标识(MMSI)

其他行政权力

 

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无委发〔2007654号)
一、悬挂中国国旗且具有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并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各类船舶,都应持有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一致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申请表;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件(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3.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的、无需提交);
4.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表中应加盖公司印章;
3.应填写船舶使用电台标识设备型号;
4.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中心领导核准。

 

116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初审(国家审批事项)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初审(国家审批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1.《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第一款进出口苗种、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7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水产苗种进口需提供材料
1.1《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1.2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或协议书,如为外文文本,则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1.3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除厦门地区、外省企业及个体工商企业外,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1.4无进出口权的申请单位和个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
1.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特性、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国内首次进口需提供);
1.6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7申请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
2.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出口需提供材料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2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说明(出口种类的中文名、拉丁文名)、数量、规格、出口国家及交换条件;
2.3对外提供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的原因说明;
2.4水产苗种(水产种质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如为外文,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有效复印件)。
2.5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或协议书,如为外文文本,则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有效复印件,三份;
2.6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未签字、盖章、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无填写意见)及申请报告不全的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意见不同意的,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审批处审核。
4.不具备申报条件任意条款之一的,将不予许可;
5.申请苗种生产的,没有提供水产苗种许可证或者水产苗种许可证过期的,予以补件;
6.进口苗种作为养殖的,所提供的养殖证规模不能满足进口数量的,予以补件;
7.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审核意见,交局领导研究决定。

 

117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取得《人工繁育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用于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建立人工繁育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
()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不得非法利用其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46号,2017622日印发)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共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年审申请报告1(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无需提交);
3.物种变化证明材料1份(原件、原件扫描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证照平台可获取、无需提交));
5.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年审申请报告应当详细填写证书核准物种名称及数量、当年度卖出物种名称及数量、当年度新增物种数量(需附当年度物种孵化记录表)以及当年度年审物种名称及数量,申请报告应当签字或盖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需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如当年度核准的物种有增加数量的,应当在物种变化证明材料中附上当年度物种孵化记录表(记录表中应注明核准物种名称及数量、孵化时间、孵化数量);
3.当年度需新增物种应重新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不在年审中申报新增物种;
4.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决定环节负责人核准。

 

118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1.《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建立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档案;
()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
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特许证件发放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46号,2017622日印发)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共三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20

即办

1.受理
2.决定

1.年审申请报告1(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2.单位、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照平台可获取、无需提交);
3.物种变化证明材料1份(原件、原件扫描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证照平台可获取、无需提交));
5.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1.年审申请报告应当详细填写证书核准物种名称及数量、当年度卖出物种名称及数量、当年度新增物种数量(需附当年度物种孵化记录表)以及当年度年审物种名称及数量,申请报告应当签字或盖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需作出补正要求,并一次性告知;
2.如当年度核准的物种有增加数量的,应当在物种变化证明材料中附上当年度物种孵化记录表(记录表中应注明核准物种名称及数量、孵化时间、孵化数量);
3.当年度需新增物种应重新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不在年审中申报新增物种;
4.申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转决定环节负责人核准。

 

 

【备注】:1.“序号”一栏需对应子项一栏进行统计填写;2.“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职权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栏目应按照本部门事项清单规范填写;3.“申请材料”一栏应按照表格所示的规范格式填写,同一个子项的收件材料应填写在同一栏中;4.“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一栏的计算单位为“工作日”,应标明包含特殊环节的具体时限;5.办理流程的一般环节统一为受理、审查、决定;6.审查细则先行填报事项的审查要点内容;7.“收费依据及标准”、“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两个栏目为选填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栏目均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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