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开展国家县(市)科技进步考核转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第十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 3.科技部《关于印发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11〕309号) (十四)推进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促进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落实到基层。 强化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加强对县(市)党委和政府重视科技工作程度和科技管理能力的考核,建立地方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引导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通过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先进的县(市)。加大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建设力度,进一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
| 2 | 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含2个子项) | 1.福建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转报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16号) (十二)人事处 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 3.《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莆委办发〔2019〕13号) 第四条 (一)办公室 承担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有关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根据法律法规、闽审改办〔2021〕1号、莆审改办〔2021〕1号,设定依据相应予以调整。 |
| 2.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转报 | |||||||
| 3 | 福建省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备案转报 | 无 |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普创作,编写科普读物,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评选办法经省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会议确定后,由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对评选为优秀科普作品的,向社会推荐,并对其作者和出版单位给予奖励。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
| 4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转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海洋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的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挥各类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两岸科学技术合作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带和高新技术园区等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要素交易、成果转化、资源共享等服务平台的建设或者整合,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
| 5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审核转报 | 无 |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2.《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18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根据法律法规、闽审改办〔2021〕1号、莆审改办〔2021〕1号: 1.事项名称由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产业集群)的审核转报”调整; 2.设定依据相应予以调整。 该事项为审核转报事项。 |
| 6 | 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审核转报 | 无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 第二条 实验区工作实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联络员制度,科技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商议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相关政策、管理机制及实验区新区评审、检查与验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关职能对实验区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区域实验区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本地国家和省级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
| 7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审核转报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22项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2.《“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2〕760号) 第10条 园区申报程序:(一)由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省级科技厅(委、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筛选,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
| 8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20项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实施机关:科技部。 2.《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 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3.《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根据法律法规、闽审改办〔2021〕1号、莆审改办〔2021〕1号,设定依据相应予以调整。 |
| 10 |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审核转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19项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调整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科技管理事务股 | 市级、县(区)级 | |
| 11 |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审核转报 | 无 |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机构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 2.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根据部门或地方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 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全国整体布局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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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审核转报 | 无 |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2.《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 第九条 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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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转报 | 无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海洋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的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发挥各类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效应。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科农〔2013〕45号) 第四条 进一步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农民创业园区建设,启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计划,用三年时间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农〔2014〕4号)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1.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2.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咨询,园区认定、验收和授牌。3.指导科技成果对接工作,引导涉农高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内企业合作,进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4.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园区之间交流。 第十条 园区申报立项程序 按照“县级政府申报,设区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立项”的程序组织申报省级园区,原则上每个设区市建1-2个省级园区。1.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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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审核转报 | 无 |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 第二条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5年以上,并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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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转报 | 无 |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第九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部分负责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管理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培养其成为国家技术转移的骨干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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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的审核转报 | 无 |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字[3017]120号)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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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转报 | 无 | 1.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112号)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科社[2007]77号) 第六条 省级试验区采取主动申报,由省科技厅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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