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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城厢区水利局 填报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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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名称 |
征收文号 |
被征 收人 |
征收情形 (具体) |
征 收 依 据 |
征 收 数 额 |
执行情况(含决定时间、执行时间及是否执行到位) |
经办人 |
分 管 领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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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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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 |
0.12元∕m3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1523.4元 |
2020年10月15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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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有限公司 |
0.5元∕m3 (地下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897.5元 |
2020年10月15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
3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有限公司 |
0.5元∕m3 (地下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973.5元 |
2020年10月16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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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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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来水公司 |
0.1元∕m3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9874元 |
2020年10月19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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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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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来水公司 |
0.1元∕m3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2243.9元 |
2020年10月19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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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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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 |
0.12元∕m3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9484.9元 |
2020年10月20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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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有限公司 |
0.5元∕m3 (地下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876.5元 |
2020年10月21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
8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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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 |
0.12元∕m3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7512.5元 |
2020年10月21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
9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有限公司 |
0.5元∕m3 (地下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3007元 |
2020年10月21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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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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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 |
0.008元∕千瓦时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7014.6元 |
2020年11月11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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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水电站 |
0.008元∕千瓦时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4181.4元 |
2020年11月12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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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水电站 |
0.008元∕千瓦时 (地下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990.5元 |
2020年11月12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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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PT02SW-ZS-0001 |
水资源费 |
|
某水电站 |
0.008元∕千瓦时 (地表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952.7元 |
2020年11月17日缴款 |
吴龙山吴明珠 |
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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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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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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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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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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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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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0.12元∕m3(地表水) |
|
|
2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
自由裁量标准 |
0.5元∕m3(地下水) |
|
|
3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
自由裁量标准 |
0.5元∕m3(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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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
自由裁量标准 |
0.1元∕m3(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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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
自由裁量标准 |
0.1元∕m3(地表水) |
|
|
6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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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裁量标准 |
0.12元∕m3(地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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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
自由裁量标准 |
0.5元∕m3(地下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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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
自由裁量标准 |
0.12元∕m3(地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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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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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0.5元∕m3(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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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
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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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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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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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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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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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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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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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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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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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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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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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权力编码 |
PT02SW-ZS-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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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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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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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式少量取水的除外。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3、《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5、《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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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0.008元∕千瓦时(地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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