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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公司工会联合上报的何华添管理工作人员1名,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以年为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06月05日起至2024年06月04日止)。你公司实行以上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上班视为正常工作。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你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按有关规定安排其适当工作。
三、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采取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你公司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文件要求,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
五、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主动接受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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