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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3〕X6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3-2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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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3〕X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蔡开春非医师行医案

 

蔡金春从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沙村公路292号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元);

(3)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3年9月19日

处罚:2024年3月1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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