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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1号、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2号、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2-1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4-0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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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1号

依据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福建御尚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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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御尚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为患者开具含有七种药品的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1月6日

处罚:2024年3月2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2号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莆田市仁禾日季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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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仁禾日季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1月6日

处罚:2024年3月2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莆田市仁禾日季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为就医者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潘某: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立案:2024年1月6日

处罚:2024年3月2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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