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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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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2024〕003号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平安医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
52350300766153393G |
莆田平安医院使用妇产科医师罗某珠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1月23日 处罚:2024年4月22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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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城卫健医罚〔2024〕003-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平安医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
罗某珠未按照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1月23日 处罚:2024年4月22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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