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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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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2024〕X2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邱敏燕非医师行医案 |
邱敏燕从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1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月塘街228号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顾客注射肉毒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1600元);(2)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3月4日 处罚:2024年4月25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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