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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4号、莆城卫健传罚 〔2024〕001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5-2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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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4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吴某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案

 

吴某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立案:2024年3月19日

处罚:2024年5月23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传罚 〔2024〕001号

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刘某某卫生室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案

 

刘某某卫生室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 违反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4月11日

处罚:2024年5月23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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