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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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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04号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吴某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案 |
吴某某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 立案:2024年3月19日 处罚:2024年5月23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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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城卫健传罚 〔2024〕001号 |
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刘某某卫生室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案 |
刘某某卫生室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 违反了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4月11日 处罚:2024年5月23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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