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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4〕X4号、莆城卫健公罚〔2024〕001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8-0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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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4〕X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程丽嘉非医师行医案

 

程丽嘉于2024年3月14日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滨江雅郡A区2604室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药品;

(2)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5月7日

处罚:2024年7月30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公罚〔2024〕001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王丽琼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王丽琼从2024年1月5日-2024年5月20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昌平路154弄2号梯3梯303室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5月20日

处罚:2024年7月31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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