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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4〕008号、莆城卫健医罚〔2024〕009号、莆城卫健医罚〔2024〕010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9-1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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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4〕008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林振苗中西医结合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92350302MA33XAQE2Q

莆田市城厢区林振苗中西医结合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6月13日

处罚:2024年9月10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医罚〔2024〕009号

依据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莆田城厢信辉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案

91350302MAD47LWE8K

莆田城厢信辉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

立案:2024年06月18日

处罚:2024年9月10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

莆城卫健医罚〔2024〕010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郭宋金外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92350302MA8RFDFX9U

莆田市城厢区郭宋金外科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6月25日

处罚:2024年9月10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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