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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4〕X7号、莆城卫健医罚〔2024〕X7-1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9-05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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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2024〕X7号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禧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执业等案

91350300335762007P

莆田市禧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26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东圳西路骏隆云上居14栋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盆底肌修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伍拾捌元(858元);(2)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6月27日

处罚:2024年9月5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医罚〔2024〕X7-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莆田市禧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执业等案

 

邱美君于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26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东圳西路骏隆云上居14栋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产后顾客进行盆底肌修复项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6月27日

处罚:2024年9月5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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