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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2024〕011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09-1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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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1号

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莆田长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91350302MA2Y1D3F48

莆田长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7月10日

处罚:2024年09月1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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