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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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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1号 |
1.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
莆田长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91350302MA2Y1D3F48 |
莆田长青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7月10日 处罚:2024年09月1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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