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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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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医罚〔2024〕X8号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蕾特恩美容院未经备案执业等案 |
92350302MA8U527G73 |
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蕾特恩美容院于2024年6月24日在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5号楼106室未经备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元);(2)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6月24日 处罚:2024年9月20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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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城卫健医罚〔2024〕X8-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蕾特恩美容院未经备案执业等案 |
林力于2024年6月24日在莆田市城厢区城厢区荔华东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5号楼106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顾客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6月24日 处罚:2024年9月20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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