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正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麦芒国际4栋1单元1802
法定代表人:李正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施工的莆田市木兰溪文献北片区综合治理及品质提升(一期)项目出入车辆未冲洗,土方开挖未采取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以上行为有《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今年来大气污染防治主要问题>的通知》及《八闽快讯(2024年6月21日专报件)》、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801.115.1条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参考《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G801.115.1条轻微档大型工程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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