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2号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城厢区乐莎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91350302MAC1HXGX43 |
莆田城厢区乐莎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7月26日 处罚:2024年10月1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2 |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2-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城厢区乐莎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杨某未按执业地点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45.16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7月26日 处罚:2024年10月1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
3 |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3号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黄凤珠妇科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92350302MA8UP2NX71 |
莆田市城厢区黄凤珠妇科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7月29日 处罚:2024年10月1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4 |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3-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黄凤珠妇科诊所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袁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7月29日 处罚:2024年10月18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