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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4号、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5号)

来源:城厢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时间:2024-11-1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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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4号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市牙洁仕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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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牙洁仕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1.《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合并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8月13日

处罚:2024年11月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城卫健医罚 〔2024〕015号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市恩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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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恩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09月03日

处罚:2024年11月08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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