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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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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公罚〔2024〕002号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沈美妹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92350302MAC145NNX6 |
沈美妹于2024年9月27日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君悦街133号联发君悦首府9号楼110室因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9月27日 处罚:2024年11月25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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