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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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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城卫健公罚〔2024〕003号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林鹏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
92350302MAD4X9K73H |
林鹏于2024年9月—2024年10月16日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学园南街1956弄55号富邦学苑D区1号楼112室因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
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4年10月16日 处罚:2024年12月5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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