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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城住建罚决〔2024〕005-1号)

来源:城厢区住建局 时间:2024-12-09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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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苏志海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荔成南大道528号2幢403室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4年9月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专项督查组检查福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047号地块建设项目(亚明中餐标准化产业智能厂房)时发现施工现场未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兼项目经理,福建金海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检查《整改通知书》(编号:350000202409052227)、询问笔录4份、工程复工申请单1份等证据证明。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G401.65.4条、第G406.32条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参考《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G406.32条轻微档违法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进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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